(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运输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山羊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3日15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化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当地交警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在宝圩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法检查,拦截一辆粤K4R428轻型厢式货车,车上装载着大小不一的山羊90只,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立案,对当事人黎某调查询问,确认车上的山羊是他朋友养殖场清场,他全部买回想继续饲养,从广西清湾启动运输,准备拉回茂名高州石板。全部山羊总值50000元。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旧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旧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货主处同类合格动物货值的10%以上或50%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决定 茂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黎某立即改正并处货值10%罚款即伍仟元(¥5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依法缴纳罚款5000元,接受处罚。 五、典型意义 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畜禽是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重要措施。本案发生,正值各级政府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非常时期,也是我市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畜禽重要时期。本案黎某被查口述不知道运输经营动物要申报检疫,未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茂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打击违规调运畜禽行为,规范畜禽运输经营活动,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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