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张启专随意弃置死猪尸体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凌晨三点,当事人用三轮车运载死猪到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街道石鳌塘社区铺仔岭一小树林处弃置,被该村治安巡逻人员当场发现抓获,随即向市公安110指挥中心报告。110指挥中心将情况转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报后,市动监所会同茂南区动监所、茂南公安分局官渡派出所、官渡街道办、石鳌塘社区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现场有一台电动三轮车,车牌号为:茂(临电)名D72968,车上装有11头死猪,严重腐化,散发出恶臭。当事人张某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控制在事发现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这车死猪是他在羊角镇横岭村委会自家租赁养猪场拉出来的,没有地方填埋,想趁着天黑拉到该处小树林丢弃。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决定 茂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张某对死猪尸体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处3000元罚款。处理结果:当天及时联系了高州生物能源无害化处理场作处理;当事人依法缴纳罚款3000元,接受处罚。 五、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正值各级政府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疫情非常时期,本案由茂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并及时无害化处理了死亡动物尸体,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此外,我市联系当地电视媒体曝光了该事件,对养殖户及生猪经营商起到了很好的告诫警示教育作用,使养殖户认识到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是违法行为,自觉对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