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5日12时40分,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茂名海域开展休渔期专项执法,执法人员驾驶中国渔政44604艇巡查到N21°4ˊ30" 、E111° 17ˊ54"附近海域发现粤电渔96570船正在进行拖网作业,船上有渔获物5公斤。 该船驾驶回博贺渔港后,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5公斤渔获物当场拍卖,拍得人民币175元。 经立案调查,粤电渔96570船船长7米,为小于12米的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中捕捞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该船于南海伏季休渔期(禁渔期)擅自改变作业类型非法从事捕捞作业。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三、处罚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粤电渔96570船船长7米,属于海洋小型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第一类第4项规定: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对于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2千瓦小于44.1千瓦的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第二类第9项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时限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对于海洋小型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处罚决定 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粤电渔96570船船主梁光福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5000元罚款,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处500元罚款,2项合并处罚,共罚款5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五、典型意义 茂名市休渔渔船2442艘,大部分为船长小于12米的小型渔船。南海伏季休渔期,小型休渔渔船分散、灵活,偷捕行为非常猖狂,监管难度很大。加大对小型休渔渔船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利于落实南海伏季休渔制度,有利于加强休渔渔船监管,保护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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