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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09/27 08:58:10   点击数:-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16时23分,茂名支队执法人员跟随省总队直属三支队的中国海监9068船在海上执法巡查时,在N 21°28′,E 112°21′附近海域发现粤电渔43095船正在进行拖网作业,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要求该船立即停止违法作业,驾船回港接受调查处理,并对该船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经立案调查,粤电渔43095船船长30.57米,为大型渔船,主机的功率是 386KW,核准作业类型为拖网,核准作业区域是C3渔区,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为(粤电)船捕(2017)HY-100174号;该船擅自改变作业区域,在禁渔区线内非法从事捕捞作业。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处罚依据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粤电渔43095船船长30.57米,为大型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第二类第2项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对于海洋大型捕捞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决定

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粤电渔43095船船主杨思韬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款12000元。

五、典型意义

    加大对大型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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