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名称】 某公司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根据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某公司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相关线索,2024年7月30日,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经核查,某公司于2024年1月7日通过快递销售给山东省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菜豆,某公司承认被抽检不合格的菜豆是公司自产自销的产品,该批次不合格菜豆共销售了18公斤,销售单价是6元/公斤,销售收入是108元。 【违法依据】 某公司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高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108),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零壹佰零捌元整(¥50108) 【案件解析】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农药残留检测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