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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廖迪雄渔业船舶超过限定的改正时限仍未使用安全生产设备案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12/26 12:00:38   点击数:-

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廖迪雄超过限定的改正时限仍未使用安全生产设备案

  【工作领域】海洋综合执法、渔船安全生产、渔船安全监管

  【案例描述

  2023年5月16日8时27分,茂名市电白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驾驶中国渔政44604艇巡航至N21º27.413΄E111º06.123΄附近海域时,发现一艘船名号为粤电渔87XXX船正在航行,船上作业人员黄哈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了《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内海洋渔船》等证书。该船船长6.3米。船上有活渔舱1个,里面有鱼饵活小虾约1公斤,钓鱼工具若干。随后,执法人员要求船上作业人员穿上救生设备并将渔船驾驶至勤海码头安全位置停泊,船上作业人员仍未穿戴救生设备,直接将船驾驶至勤海码头安全位置停泊。

  【评价及启示

  船舶航行和作业中人员落水导致船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对船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救生衣是危急关头保障船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少数船员对此认识不够,为图方便,不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本案充分彰显海洋综合执法队伍严抓渔船安全生产,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的决心。本案当事人被处以行政处罚,不仅有力警示了广大渔民,也对进一步强化船员安全责任意识,规范船员安全作业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体现工作能力

  (一)执法人员取证及时

  查获涉案船舶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现场检查,制作《勘验记录》《现场笔录》,并将船上渔获物进行放生处理。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船上作业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既有现场照片,也有笔录,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再通过对涉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固定违法事实。

  (二)程序正当,规范执法

  1.执法主体适格:本案中执法人员持有有效执法证件,并在查获现场出示该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申辩权利: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3.重大决定经集体讨论:本案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4.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该决定:本案在规定的办案期限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该决定。

  上述内容是程序正当的体现。

  (三)法律选择适用正确

  涉案人员超过限定的改正时限仍未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定期保养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监管)》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船长6.3米为海洋小型渔船,违法行为程度较轻。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未配置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办案人员在办理之初能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办案人员对法律适用的娴熟,使得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原始材料】: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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