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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吴某雄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AIS、北斗终端设备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9/20 11:57:12   点击数:-

渔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

  吴某雄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AIS、北斗终端设备的行政处罚案

  【工作领域】

  海洋综合执法、安全生产、渔船渔港

  【案例描述】

  行政机关: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滨海新区大队(后文简称滨海大队)

  行政相对人:吴某雄(粤某渔46XXX船持证人及船长)

  事由: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AIS、北斗终端设备

  2023年04月27日10时10分,滨海新区大队3名执法人员驾驶中国渔政44518快艇在博贺渔港航道处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巡查,在博贺渔港航道10号航标(E111.25°,N21.49°)处海域发现粤某渔46XXX渔船正在出港,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其登船检查,船长吴某雄在船上主动配合检查。经核查,该船捕捞许可证编号为(粤)船捕(2022)HY-200XXX号;主机总功率为235千瓦;船长为32.1米;该渔船未开启和使用AIS、北斗终端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要求吴某雄到滨海新区大队指挥股接受调查处理。

  经调查,认定吴某雄(粤某渔46XXX船持证人及船长)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AIS、北斗终端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序号18,违法情节:具有任意一种违法行为的(粤某渔46XXX渔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AIS、北斗终端设备)。吴某雄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裁量档次。

  本单位决定对吴某雄(粤某渔46XXX船持证人及船长)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价及启示】

  AIS、北斗终端设备是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设备,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本次处罚体现了滨海新区大队执法工作以预防为主,尽最大努力将安全隐患消灭在渔港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滨海新区大队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向各大经营渔船企业、涉事渔船普及渔业安全生产规定,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实企业及船东的主体责任,务求通过严格执法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经营主体从源头上重视解决风险隐患。

  【体现工作能力】

  (一)执法人员高效执法。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就是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2023年04月27日,滨海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对粤某渔46XXX船检查后,立即固定有力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对当事人完成询问调查,体现了滨海新区大队执法工作效率之高。

  (二)程序正当、法律正确、执法规范。本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依次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并提示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大队加大本案宣传力度,力求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影响社会的积极作用。

  【原始材料】: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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