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 李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工作领域】 安全生产、渔业船舶、进出港 【案例描述】 一、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 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相对人:粤茂滨渔43XXX渔船船长李某 事由: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2023年4月25日11时25分,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锚泊在博贺港航道旁边(N21°47.65′,E111°24.00′)粤茂滨渔43398船进行检查,示证表明身份后。经查,该渔船所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该船船长32.1米,船舶类型为单拖渔船,主机功率237千瓦,材质是钢质船舶。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为(粤)船捕(2019)HY-200XXX号,核准作业类型为拖网,作业场所是C3渔区。 经执法人员向支队值班室查询,该船船长事先未按规定在广东省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上进行进出港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船长随后主动按要求补充录入本航次进出港报告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粤茂滨渔43XXX船船长李某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同时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年 第1号)第八条,该船属大型渔船。根据《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船渔港])》(2021年修订版)第18项,裁量档次为“较轻”。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粤茂滨渔43XXX船船长李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海洋综合执法队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强化渔船安全监管,施行“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切实提高渔船进出港报告率。执法过程中虽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非法捕捞行为,但违规出港、未履行进出港报告手续的事实证据确凿。通过对未履行进出港手续行为的查处,真正达到对辖区内渔船所有人、船长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进一步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督促船东船长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起积极作用。真正做到“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和“应报尽报”,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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