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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1/04 10:57:14   点击数:-

关于茂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
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
       近三年来,全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执法主责主业,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涉农违法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应强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市局近期查办的茂名高新区七迳镇伟年种植场使用禁用的农药案。现予通报,供各地参考借鉴。
       一、案件名称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伟年种植场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二、基本案情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86号)要求,2021年9月1日,我局到位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伟年种植场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样品芥菜。经检验,该批次芥菜所检项目中毒死蜱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32号》的规定。当事人对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检验报告》No:(质)字第 MMZZ2109096号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种植该批次芥菜约0.01亩,收获约30斤(15千克),销售收入约50元。当事人称:在种植这批次芥菜小苗的时期,小苗在长到两片小叶的期间,用河南常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毒辛”农药,20毫升兑水20公斤淋施了一次,这样可以保障小苗的根系发达,提高种植的成活率。在没到收获期,农业农村部门就来抽样检测,可能存在“毒死蜱”成分残留。
       三、涉及处罚事项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40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四、处理结果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9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查处理。该局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进行侦查(立案决定书茂公新立字〔2022〕00178号);11月14日作出破案告知书(茂公新字〔2022〕00103号);12月5日作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将此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在种植芥菜过程中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并销售含有禁用农药的农产品,已涉嫌触犯刑法, 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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