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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11/19 05:38:04   点击数:-

茂名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深入实施,我局进一步加大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冼某(桂钦渔2***8船长)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博贺渔港港内海域处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冼某(桂钦渔2***8船长)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落实回船籍港休渔指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出示证件并登船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对该船船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冼某(桂钦渔2***8船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冼某(桂钦渔2***8船长)作出5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粤茂滨渔4***2”船多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根据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移交线索,关于“粤茂滨渔41122”渔船在汕头国际海底通信光缆保护区附近海域抛锚时,船锚钩住海底光缆造成险情的问题,2024年1月,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结合证据线索对该船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粤茂滨渔41122”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2.擅自拆除插卡式AIS终端设备;3.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4.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该船的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该船船舶所有人张某作出以下的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人民币;3、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罚款45000元人民币,对擅自拆卸AIS设备行为罚款19000元人民币,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罚款105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共计169000元人民币。同时,对该船船长杨某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000元人民币;3.船长证书扣3分。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在海上执法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法行为,若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等,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停止的,将强制拆除非法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将被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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