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近三年来,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责任,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涉农领域的违法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应强的案件。 一、案件名称 茂名滨海新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二、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关于农药监督抽查行动结果的通报》,来函反映茂名滨海新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草甘膦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684-2017标准要求。经调查,该农资经营部2023年4月11日购进该批次农药产品2件,4瓶/件。销售该批次农药2瓶,抽检样品2瓶,退货吴川市某农资经营部4瓶,销售价85元/瓶,销售收入170元。 三、违法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四、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8项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元整(¥2670元) 五、案件解析 当事人销售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草甘膦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684-2017标准要求,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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