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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12/08 11:59:19   点击数:-

致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处罚力度相当大。希望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农户,自觉规范使用农兽药,产品留足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带证销售。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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