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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10/11 11:51:41   点击数:-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解读

原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1。以下是该规定的几个关键解读:

  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指的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1。

  组织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1。

  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章程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应载明组织的名称和住所、宗旨、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等内容。

  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等职责,并享有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等多项权利。

  综上所述,《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职能、管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以及政府的角色和责任,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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