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茂农罚[2014]4号
|
茂名市金信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产品案
|
茂名市金信米业有限公司
|
|
张金旺
|
2014年11月6日,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茂名市金信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冒用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食品案”给我局。7日,我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茂名市金信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师傅(顶级丝苗)、旺上旺(锦旺系列靓米)、贵族香油粘(锦旺系列靓米)、东北珍珠米、月芽米、福(丝苗米)、御品香贡、泰府香米、玉兰香米、桃花香(油粘米)、金信(家常米)”等11个产品包装袋确实印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没有“绿色食品”标志。从现场调查材料及我局相关资料显示,这些产品均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该企业“锦旺大米”产品曾经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但该认证已过期),该公司亦无法提供这11个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效证明材料,因此,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这11个产品是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产品。
|
违反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处以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5652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机关开具非税收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
茂名市
农业局
2014年12月
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