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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茂名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12/18 02:48:41   点击数:-

  茂农函〔2022〕425号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茂名市农业农村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2号)精神,现就我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政免予处罚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渔业行政执法外,茂名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适用《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详见附件1);

  二、海洋综合执法(含渔业行政执法)适用《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2)。

  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1

广东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1707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2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44021707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3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44021700D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4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44021712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如实补充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5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法当事人为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且为个人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6

侵占、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

2.仅限侵占、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

3.未造成监测设备设施损坏;

4.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7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44021700H000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作业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注:执行中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2

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对海底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123000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对海底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

对海底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129000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主动补交报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予以警告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出自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海底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

对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041000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休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禁止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动清理倾倒、遗弃的副渔获物、渔具,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予以警告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免处罚清单

  单位:茂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9608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初次违法且用海项目为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逾期不超过一个月,已经限期完成手续办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2

对未采取相应措施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造成邻近渔业水域水温超过相关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04400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相应措施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造成邻近渔业水域水温超过相关标准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未采取相应措施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造成邻近渔业水域水温超过相关标准的;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行为的处罚”

3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110000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初次违法且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按规定排放、处置污染物,未造成环境影响,经提醒主动及时整改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4

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内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03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中小型渔业船舶初次违法的,且污染程度较轻,已经支付消除污染所需费用并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5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961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6

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440296027000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第四十条: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行为的处罚”

7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440296026000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此事项来源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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