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茂名市乡村工匠经营管理、 生产应用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局,茂名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组织人事局,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初级职称评委员会办公室,市有关单位、有关个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部署,加快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茂农函〔2024〕20号)精神,结合我市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实际情况,现就2023年度申报乡村工匠经营管理、生产应用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茂名市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农村电商、传统技艺等工作;在茂名市非公有制事业单位从事烹饪、家政服务等相关工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已享受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务地点不在基层一线的省属非公非盈利组织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乡村工匠职称评审。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我市申报乡村工匠职称的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茂名市户籍人员要求 申报人近6个月须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在我市与本人工作经历一致的连续半年以上社保缴纳凭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2.茂名市户籍人员要求 我市户籍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我市,并在我市从事相关工作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在我市与本人工作经历一致的连续半年以上社保缴纳凭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如果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给申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合同、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我市户籍申报人员无注册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村(居)委会从事相关工作证明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我市户籍人员申报时在茂名市外参加社会保险的,不适用本条。 二、申报及评审时间 2023年度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时申报,受理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至3月31日;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1日9:00至3月31日18:00,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不得补报。2024年6月底完成评审。 三、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申报专业及评审条件 (一)2023年度我市开展评审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中级、初级职称专业。 1.农产品经营管理专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销售,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工作。 2.种植技术专业:主要包括耕地、播种、育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农机农艺推广等。 3.畜禽养殖技术专业:主要包括畜禽选育、繁育、营养与饲喂、养殖环境控制,养殖技术推广,养殖装备与设施应用等。 4.兽医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免疫程序的制定和执行、疾病诊断与治疗、兽药与疫苗的应用、兽医生物安全技术应用等。 5.水产养殖技术专业:主要包括水产动物繁育、养殖、捕获,渔类饲料配置,水产养殖水质分析、水环境保护,养殖技术服务等。 6.农产品加工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的前处理、加工、储藏等。 上述专业的初级职称由各区(县级市)对应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中级职称由茂名市对应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上述专业的正、副高级职称及其他专业职称评审(含正、副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托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申报纸质材料自行提交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见附件12)。 (二)评审条件。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美术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1)、《广东省乡村工匠乡村戏剧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2)、《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音乐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3)、《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4)、《广东省乡村工匠传统工艺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5)、《广东省乡村工匠烹饪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6)、《2023年广东省乡村工匠家政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修订)》(见附件7)、《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建筑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8)、《广东省乡村工匠经营管理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9)、《广东省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10)执行。 五、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非公有制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经营主体)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村委会或所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系统流程图和系统流程说明见附件11,申报评审乡村工匠初级、中级、高级申报材料受理信息表,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录见附件12)。 (二)申报人应通过“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管理系统”(http://yzb.joinken.cn/xcgj)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下载打印《送评材料目录单》、《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乡村工匠专业人才(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证书、证明材料》、《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13。 (三)申报材料除《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外,其他材料不予退还。 (四)职称评审办公室对所申报材料的齐备情况进行形式检查,并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五)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材料要求 1.《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4)1份,贴在送审材料袋上。 2.提交《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见附件15)原件1份,在申报系统“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管理系统”填报后导出,用A4纸双面打印,要求表格正面的页码是单数页,反面的页码是偶数页,不得更改表格的结构、字体、字号。表内所填写内容不得涂改。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评审表》由用人单位(经营主体、社团组织)或村委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意见,须待评前公示结束之后方可填写。 3.提交《乡村工匠专业人才(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下同,见附件16)原件1份,在系统填写好后导出,用A3纸单面打印(不得更改格式),外加复印件,申报初级一式10份、中级一式15份、高级一式20份。 4.提交《证书、证明材料》(见附件17),相关证明材料附在《证书、证明材料》封面后,合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须经申报人用人单位(经营主体、社团组织)或村委会(县级农业农村局)核实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审核人姓名,加盖相应的公章。 包括以下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户主页”及标有自己姓名的“家庭成员页”)复印件。 (2)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在职在岗证明材料或相关佐证材料(劳动合同、参保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属于劳务派遣人员,还须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许可资质,以及申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随在职在岗证明材料一并提交送审并上传至系统。 (3)按照省乡村工匠各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学历、资历的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各1份。 (4)按照省乡村工匠各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工作能力(经历)及业绩成果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发明专利、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各1份(非个人或无等级的获奖项目,应注明等次及个人的名次),采用A4纸单面打印,并与《证书、证明材料》封面合订成册。提交的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的证明材料应与《评审表》《登记表》所填的内容相符。 (5)如申报人提交学术成果材料,应提交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并用标签标明发表论文的位置。提交的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必须是在本专业期刊(刊号为CN、ISSN,不含图书、报纸)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和调查报告。提交的学术专著必须是书号为ISBN的独立撰写专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编撰的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在电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人需下载打印,并提交期刊官方网站下载的PDF文档或SCI.EI等检索证明。上传的论文应附上刊物的封面页、目录页、正文页。 (6)提交《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见附件18),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1份。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人的材料审核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7)申报人须在系统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电子证照片,照片背景颜色应为红底或蓝底,照片为jpg格式,大小在100K以内,像素不小于128*180。相片用于制作职称电子证书。 (8)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人须严格按照要求在系统上填报和上传申报评审材料,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材料一致。 2.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合法、完整,并一次性完整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之后一般不再调整和补充材料。 3.申报材料要装在专用的档案盒或材料袋,档案盒或材料袋正面底部需注明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申报专业,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属村委会或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应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见附件18)和《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 记表》(见附件16)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材料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各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各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情况表》(见附件19),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规范管理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评审领域中介机构的整治,严厉打击通过假经历、假业绩、假奖项骗取乡村工匠职称行为。对职称申报、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经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经营主体、社团组织)或县级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由公示单位向评委办提交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情况,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登录“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管理系统(http://yzb.joinken.cn/xcgj)”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其他 (一)收费标准 2023年度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不收取申报人员任何评审费用。 (二)乡村工匠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农产品经营管理专业、种植技术专业、畜禽养殖技术专业、兽医技术专业、水产养殖技术专业、农产品加工技术专业中级职称申报纸质材料受理地点设在茂南区站北二路19号大院南栋2楼茂名市畜牧兽医水产学会,联系人及电话:李云霞(0668-2970600),柯莹莹、吕华达、张伟彬(0668-2970672)。 申报人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提交和审核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可供下载的附件(汇总1-19)pdf 1.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美术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2.广东省乡村工匠乡村戏剧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3.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音乐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4.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5.广东省乡村工匠传统工艺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6.广东省乡村工匠烹饪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7.2023年广东省乡村工匠家政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修订) 8.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建筑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9.广东省乡村工匠经营管理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10.广东省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11.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系统流程图和系统流程说明 12.申报评审乡村工匠初级、中级、高级申报材料受理信息表,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高级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录 13.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14.送评材料目录单 15.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 16.乡村工匠专业人才(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17.证书、证明材料 18.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 19.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情况表 茂名市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茂名市乡村工匠经营管理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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