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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茂名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02/26 08:56:46   点击数:-

  茂农函〔2024〕34号

关于印发《2024年茂名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参照《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2024年广东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粤农农函〔2024〕8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茂名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2日



2024年茂名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疫病范围和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如拟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需评估,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要求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市禁止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各地根据防控需要对受威胁地区牛只进行免疫。

  狂犬病: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对犬、猫探索实施全面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做好“先打后补”养殖场强制免疫补助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做好资金监管。各地应建立完善疫苗使用计划和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按照《广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任务清单及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辖区内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各项消毒措施。同时,要求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按规定汇总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实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强制免疫补助。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中央、省级财政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将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区、县级市,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地要根据强制免疫工作需求,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足额配套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满足强制免疫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强制免疫计划有序开展。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

  二、口蹄疫

  1.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4.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5.猪口蹄疫O型3A3B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6.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7.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8.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9.牛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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