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主动监测非洲猪瘟阳性结果 处置工作预案》的解读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一、背景 在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过程中要积极排查、主动监测,如果在检测中检出疑似阳性结果,在未得到上级部门确认为疫情时,并不完成适用《广东省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粤农办〔2018〕627号)进行处置,我局根据“边检测、边上报、边处置”原则,为了能快速规范的处置此种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我市的《主动监测非洲猪瘟阳性结果处置工作预案》。 二、内容解读 (一)名词解释 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指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其发病率高,死亡率可高达 100%,暂无疫苗可以预防该病。非洲猪瘟疫情是指发现病死猪,并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经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 主动监测阳性:是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基层兽医人员主动开展非洲猪瘟排查,并对生猪养殖场、生猪流通环节、屠宰场等重点场所采样送检,现场未发现明显监床症状病猪,但在实验室检测时发现样品呈非洲猪瘟病毒疑似阳性,根据边检测、边上报、边处置原则,在未能界定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此种情况暂定为主动监测阳性,及时快速处置可把疫情扑灭于萌芽状态。 (二)预案工作主体 工作主体是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主动监测的样品采集,负责可疑阳性点的及时处置、情况上报、扑杀补助等协调工作。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检测,检出疑似阳性时送省疫控中心做进一步确诊。 (三)预案工作流程 县级疫控中心或兽医站在主动排查中采样送检,根据边检测、边上报、边处置原则做如下流程:县级疫控中心或畜牧兽医站主动采样监测,样品送到茂名市疫控中心检测,市疫控中心出检测报告书反馈情况,如果检出疑似阳性,阳性检品由市疫控中心送省疫控中心做进一步确诊。当省疫控中心确诊为阳性时,结果反馈回市、县级疫控中心,由县级疫控中心通过网络疫情上报系统逐级上报至中国疫控中心。当市疫控中心检出疑似阳性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县级疫控中心反馈结果,县级疫控中心接到阳性结果反馈后,立即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人员、物资对可疑阳性点进行控制或封锁,当省疫控中心对阳性样品确诊结果反馈回来后,立即向当政府汇报,启动疫情应急处置。 (四)处置措施 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物资对阳性点进行隔离、限制移动,采取扑杀、严格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果断处置。 1、对阳性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的移动。 2、扑杀和销毁监测阳性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6、在监测阳性点设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按规定进行消毒。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 3~5 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后再按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7、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 号)、《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178号)和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具体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需要开展的工作: 1、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以及协调准备疫情处置所需人员、物资。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报告处置和调查进展。 4、与当地林业部门联系了解监测阳性点周边野猪分布,建议林业部门开展野猪异常巡查工作。 5、县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 24 小时内应对主动监测场点发布内部封锁令,封锁只针对该场点,不包含疫区和受威肋区。若阳性点在屠宰加工厂(场)的按《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要求处置。 6、疫情跟踪与溯源。 7、做好人员的防护,防止因处置人员带出疫毒造成二次污染。 8、解封前风险评估 (1)解封前进行一次终末消毒。包括监测阳性点,埯埋点,周边猪场及有关场所。 (2)对监测阳性点、埯埋点随机选择采集土壤、水样等环境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3)整理、汇总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主动监测采样表、送检表、检测报告书(市、省中心出具)、封锁、扑杀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猪舍场地消毒记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30 天内跟踪与溯源情况、临时封锁检疫消毒站记录、周边猪场巡察记录、补偿申请,疫情处置报告。 (4)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9、解除封锁 (1)阳性点所有猪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 周后。 (2)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 (3)由所在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解除封锁。 10、解除封锁后防控工作措施 (1)继续加强对病猪舍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病死和扑杀猪的排泄物和其它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 (2)未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 (3)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疫点在解除封锁后应至少空栏 6 个月。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主动监测非洲猪瘟阳性结果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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