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的函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形成《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住宅建设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农房”)的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审批及监管适用本实施意见。城市、镇规划区内宅基地的审批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农民和村民,是指本市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基本原则 遵循“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基本原则。 (三)规划引领 1.优化提升村庄规划;2.强化用地管控;3.加强用地保障;4.加强建筑设计;5.合理设置相邻间距。 (四)资格条件 1.严格执行宅基地分配原则;2.严格控制宅基地批准红线。 (五)审批流程 审批程序包括:村民申请;村组审核;镇级审批。 (六)建房管理要求 包括实行“四到场”监管、挂牌施工、不动产登记、后期管理等四方面的具体要求。 (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流转与利用 包括流转条件、流转程序、宅基地的收回等三方面具体细则。 (八)工匠管理 包括培训、发证、持证上岗、监管等四方面的具体细则。 (九)风貌提升 1.注重样板示范村庄,开展示范创建活动;2.整治与修复保护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3.注重村庄农房微改造,推进新建农房塑造。 (十)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县级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 (十一)建立机制 1.市县两级建立联合检查制度;2.镇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3.村级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4.建立执法制度。 (十二)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特点 (一)详细解释了“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的目的。 (二)明确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原则,明确了县级政府、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镇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与指导方面的职责。 (三)规范和细化了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环节要提交的材料、完成时限,并通过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验收意见表,设计农村宅基地与农房审批流程图等附件,真正将“为民服务”的理念落到实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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