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业农村局上线《与法同行》 讲解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市,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上午11:00—11:30,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科长丁维在FM101.1茂名综合广播《与法同行》直播节目中,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作了专业讲解。 中国有句古话叫“猪粮安天下”,就是强调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保障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茂名市是畜牧大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是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运用广泛、使用频次高的法律法规。去年,国家对《畜牧法》进行了修订,这也是我们广大养殖场户和群众非常关注的话题。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畜牧业生产和消费大国,2022年猪牛羊禽肉产量9226.8万吨、禽蛋产量3456.4万吨、牛奶产量3931.6万吨。2021年畜禽产品消费总量19245万吨。每天消费肉23万吨、蛋9万吨、奶16万吨。修订前的《畜牧法》是自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畜牧业的发展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畜禽产品消费既要保数量,又要保多样性、保质量,但我国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Q:那么我国畜牧业发展仍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种持续减少、濒临灭绝;二是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协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三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硬约束日益加剧;四是养殖业发展不均衡,行业集中度低,市场波动大、风险高,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畜牧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新修订的《畜牧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Q: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新修订的《畜牧法》有关内容,请丁科先为我们介绍一下《畜牧法》修订的思路? 当前,畜牧业是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领域,种业是保障重要畜禽产品供给的根本,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因此,顺应新时代畜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新修订的《畜牧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Q:新修订的《畜牧法》为了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主要修改完善了哪些内容? 修订前的《畜牧法》共8章73条,修订后的《畜牧法》共10章94条,新增了草原畜牧业和畜禽屠宰两章,调整了1章章名。新修订的《畜牧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一是促进畜禽种业振兴发展。保护好、利用好畜禽遗传资源,推进畜禽种业自主创新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此次修法,明确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明确畜禽遗传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原则;鼓励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将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写入本法立法目的,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在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同时,支持对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品种的开发利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消费需求。二是提升畜禽养殖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必须大力提升畜禽养殖生产能力和水平。此次修法,在国家层面明确了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在国家层面规定采取措施完善畜牧业标准,并在种畜禽管理、养殖生产、屠宰管理、畜禽交易等多个方面强调要符合相关标准;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明确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规范划定禁养区域;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Q:除了促进畜禽种业发展和提升畜禽养殖能力外,还有哪些方面的修改吗? 三是强化疫病防控和屠宰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风险防控水平,此次修法,明确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管理,明确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以及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要求;增加了“畜禽屠宰”一章,规范屠宰管理,要求制定并实施畜禽屠宰发展规划,规范定点屠宰制度,并对屠宰企业的设立条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等做出规定。 四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此次修法增加了“草原畜牧业”一章,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五是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制度。此次修法,明确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六是完善畜牧业支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此次修法,明确要求将畜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同时,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家畜保险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 Q:听完刚才您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国家非常重视畜牧业的发展。那么,对畜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有没有奖励措施? 有的,我国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支持畜牧业发展,新修订的《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布局。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全行业更加奋发有力地做好畜牧业发展工作。这也是这次修订的新增内容。 
Q: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是畜禽种业振兴行动的首要任务,利用好遗传资源可以有力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高畜禽品种的生产能力和产出效益。新修订的《畜牧法》第二章设定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专章,明确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新修订的《畜牧法》还明确了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基本条件,即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包含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Q:那么,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此次《畜牧法》修订强化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Q:种业是畜牧业的上游,种业振兴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新修订的《畜牧法》在支持种业发展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实现畜禽种业振兴,要坚持以种业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核心。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提出,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畜牧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种畜禽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和服务,及时有效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质量,提升我国畜禽种业发展水平。 
Q:新建畜禽养殖场首先涉及用地问题,那么在用地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养殖用地是畜牧业的基本要素,也是当前最突出的制约发展因素。新修订的《畜牧法》进一步完善了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在原先用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用地保障,第三十七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另外,第四十条删除了原关于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规定的主要内容,修改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Q: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符合新修订的《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新修订的《畜牧法》还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具体备案手续详情可以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Q: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哪些档案资料? 新修订的《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Q:如果畜禽养殖场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建立养殖档案资料,会有什么处罚措施? 新修订的《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Q:新修订的《畜牧法》在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粪污处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畜牧法》修改完善了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配套设施装备、技术培训、养殖档案、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在国家层面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明确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以及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另外,明确养殖户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分别从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方面对畜禽养殖场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并没有涉及广大中小养殖户。针对当前我国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并存的实际,考虑到各地区畜牧业发展差异,新修订的《畜牧法》实行分类指导,对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Q:那么新修订的《畜牧法》对中小养殖户这一群体有什么扶持措施? 新修订的《畜牧法》进一步加强了养殖户发展引导和权益保护。目前,全国共有各类畜禽养殖主体6700万个,规模养殖场占1.4%,养殖户占98.6%,是典型的小规模大群体。新修订的《畜牧法》专门就支持带动养殖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对一些地方限制养殖户发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纠正。新修订的《畜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Q:新修订的《畜牧法》设定了畜禽屠宰专章,具体由哪些内容? 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新修订的《畜牧法》坚持问题导向,从规范畜禽屠宰行为角度作了系列针对性的规定。畜禽屠宰专章共5条,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则对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主体有关责任和主管部门监测工作进行规定。 
Q:畜禽产品价格高低关乎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针对部分畜禽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新修订的《畜牧法》在畜禽生产及价格监测方面有什么措施? 随着畜牧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全行业对生产和市场权威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结合近些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引导畜牧业生产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市场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禽产品市场平稳运行,维护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新修订的《畜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这是此次修订的《畜牧法》中增加的主要制度性规定之一,明确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工作需要。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 Q:新修订的《畜牧法》在完善保障畜禽产品供给方面有什么措施? 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供应负总责,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此外,新修订的《畜牧法》将省负总责要求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强化畜禽产品稳产保供属地责任,要求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通讯员:赖金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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