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农函〔2019〕310号
关于征求《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加快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我局起草了《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附件: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8日
(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2892126,电子邮箱:mm2892126@126.com)
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发挥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作用,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告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以下规模:
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5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
2、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5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
3、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县(区)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申报材料:
1、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3、县(区)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可提供如购买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6、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7、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9、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佐证材料。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佐证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1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茂名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茂名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区)农业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县(区)农业部门初审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茂名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茂名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全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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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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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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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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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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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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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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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业生产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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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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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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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类型(种植、畜牧、水产、种养结合等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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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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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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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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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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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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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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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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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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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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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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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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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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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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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价格
(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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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种养品种、规模)(亩、头、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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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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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底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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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所在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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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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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总支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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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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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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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培训、荣誉及奖励情况(认证、奖励、地方政府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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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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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填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农场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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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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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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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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