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求《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 意见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于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1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目前,我局共收到1份反馈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我局已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至有关反馈人员。特此公示。 附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8日
《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将修订稿第五条第三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中的“70%”下调为“60%”,以扩大申报企业的范围。 | 不采纳。理由:70%是我市一直沿用的指标,亦是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认定办法制定的指标,保持运用70%这个指标,不仅有利于筛选出以农为主的龙头企业,更有利于我市政策保持与省政策的一致性,有利于我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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