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咨询问题(种植补贴)的回复
浅梦啊网友:
您好。您在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留言中心咨询“承包村民土地种植辣椒,是否有种植辣椒的补贴”以及“农作物种植补贴”等问题收悉。我局答复如下: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粤财农〔2016〕213号),从2016年开始全省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对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进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扶持。补贴对象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同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1〕75号),对抛荒一年以上,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花卉等多年生农作物及木本作物的,不予补贴。您咨询的辣椒种植属于耕地地力补贴的范畴。
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是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2021年、2022年开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项目补贴品种为水稻、玉米、番薯、马铃薯等粮食品种。
三、目前我市普惠性种植类补贴主要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于开展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辖区当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感谢您对农业事业的关注。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3日